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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全解析(三) 山东省排放标准
发布时间: 2020/10/15  发布者: 原创  浏览量:

 
 
      华电智控VOCs监测公众号专门汇总了截至目前已发布的VOCs排放标准以及标准征求意见的情况系列专题解析,供需求者参考学习。作为专题系列的第三章,本章将山东省已发布的涉VOC排放标准进行统计分析。
 
 
1.DB37/2801.1—2016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1部分:汽车制造业
      标准规定了山东省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要求。特殊的,山东省在三苯(苯、甲苯、二甲苯)的基础上,提出了苯系物的控制要求。对于苯系物是指“苯、甲苯、乙苯、二甲苯(对-二甲苯、间-二甲苯、邻-二甲苯)、苯乙烯及三甲苯(1,3,5-三甲苯、1,2,4-三甲苯和1,2,3-三甲苯)合计”(下同)。此外还提出了VOCs的限值要求,而VOCs的定义为“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规定的方法测量或核算确定的有机化合物” (下同)。标准未对非甲烷总烃提出限值。

 


2.DB37/2801.2—2019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2部分:铝型材工业
      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铝型材企业或生产设施表面处理生产线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和监测要求。铝型材工业指采用铝(合金)棒为原料通过挤压或挤压后拉伸(又称冷拔)获得不同截面形状铝材料的工业,对应国民经济行业分类-2017中的“C3252 铝压延加工”。

 


3.DB37/2801.3—2017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3部分:家具制造业
本部分规定了山东省家具制造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和监测要求。家具制造业指用木材、人造板、藤柳等为主要材料,配以其他辅料(如油漆、贴面材料、玻璃、五金配件等)制作的各类家具(包括木门窗、地板等)的企业。



4.DB 37/ 2801.4—2017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4部分:印刷业
     本部分规定了山东省印刷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和监测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有关规定。从事印刷以及印前的排版、制版、涂布,印后的上光、覆膜、烫箔等的生产活动末端排放应执行下表规定的限值。



5.DB 37/ 2801.5—2018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
      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表面涂装企业或生产设施涂装工序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和监测要求。汽车制造业、铝型材工业和家具制造业分别执行前文表1、表2、表3的标准限值,不适用本标准。



6.DB 37/ 2801.5—2018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
      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有机化工企业或生产设施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和监测要求。以石油、天然气、煤等为基础原料,生产各种有机原料及产品的工业属于适用于本标准的有机化工行业企业。有机化工企业污水处理厂(站)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不适用本标准。采用自备锅炉处理有机废气的企业,其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控制不适用本标准。


7.DB37/2801.7—2019其他行业
      本标准适用于除汽车制造业、铝型材工业、家具制造业、印刷业、表面涂装行业、有机化工行业和有机化工企业污水处理厂(站)外的其他行业企业。



8.有机化工企业污水处理厂(站)挥发性有机物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标准规定了有机化工企业污水处理厂(站)挥发性有机物及恶臭污染物排放限值。标准规定了苯系物的限值要求,即指苯、甲苯、乙苯、邻二甲苯、间二甲苯、对二甲苯、异丙苯和苯乙烯浓度的数学加和的限值要求。该标准的苯系物定义同汽车制造业排放标准的定义所有不同。



总结
      以上为目前山东省已经正式发布的涉VOC的排放标准。通过观察可以看到,山东地区统一用VOCs指标来表征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总量,并不采用非甲烷总烃。经调研发现,山东省实际操作过程中目前多以非甲烷总烃来进行表征挥发性有机物的总量。山东省涉VOC排放的特征因子限值很多,需要国家或本省发布对应的监测方法后方可实施,目前对于特征因子的监督监管还处于起步阶段。本年度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 在线测定 气相色谱-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质谱检测器联用法》(DB37T 4078-2020),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环境空气特征VOC因子的监测。针对山东日后新发布的标准,本公众号将进行及时的发布解析,供业内人士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