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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y Regulations
江苏:《汽车维修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 2019/07/01  发布者: 原创  浏览量:
      日前,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印发《汽车维修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主要涉及VOCs排放限值。部分节选内容如下:
4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时段划分
现有汽车维修企业(业户)自**年**月**日起执行表1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新建汽车维修企业(业户)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表1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无组织排放限值、工艺措施和管理要求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
4.2 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4.2.1 汽车维修企业(业户)的喷烤漆房应安装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排气筒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执行表1的规定。
 
      4.2.2 重点地区的企业执行表2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执行的地域范围和时间由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设区市人民政府规定。
 
      4.2.3 进入VOCs燃烧(焚烧、氧化)装置的废气需要补充空气进行燃烧、氧化反应的,排气筒中实测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按公式(1)换算为基准含氧量为3%的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利用锅炉、工业炉窑、固废焚烧炉焚烧处理有机废气的,烟气基准含氧量按其排放标准规定执行。
 
      进入VOCs燃烧(焚烧、氧化)装置中废气含氧量可满足自身燃烧、氧化反应需要,不需另外补充空气的(燃烧器需要补充空气助燃的除外),以实测浓度作为达标判定依据,但装置出口烟气含氧量不得高于装置进口废气含氧量。
      吸附、吸收、冷凝、生物、膜分离等其他VOCs处理设施,以实测浓度作为达标判定依据,不得稀释排放。
      4.2.4 汽车维修企业(业户)的排气筒具体高度及距周围建筑物的距离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
      4.2.5排气筒进口、出口应按照GB/T 16157的规定设置永久采样监测孔、采样平台及其相关设施。
4.3 工艺措施与管理要求
      4.3.1 涂装过程中使用的处于施工状态的涂料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应符合DB32/T 3500要求。
      4.3.2 含VOCs的原辅料应当密闭运输与储存,用后应及时密闭,减少挥发。调漆工序应在专门的调漆室内操作,喷漆(包括打腻子)、流平和烘干工序应在喷烤漆房内操作,使用溶剂型涂料的喷枪应密闭清洗,禁止露天喷涂、干燥。
      4.3.3 调漆室、烤漆房和喷枪清洗密闭空间产生的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处理后达标排放。无组织排放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应符合GB 37822规定。
      4.3.4 对于一次性吸附工艺,当排气浓度不能满足设计或排放要求时应更换吸附剂;对于可再生工艺,应定期对吸附剂动态吸附量进行检测,当动态吸附量降低至设计值的80%时宜更换吸附剂。应根据设施使用说明和使用累计时间确定滤棉的更换周期。无明确规定的,底部过滤棉更换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进风过滤棉更换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顶部过滤棉更换周期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4.3.5 汽车维修企业(业户)应每月记录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原料的购置、储存、使用及处理等资料,并至少保存3年,供主管部门查验。需记录的数据包括:
(1)含VOCs的原辅料(包括涂料、稀释剂、清洗剂、固化剂等)逐月的使用量、回收和处置量,回收和处置方式,每种原辅料中VOCs含量;
(2)VOCs污染治理设备维护保养记录。吸附装置应记录吸附剂种类、更换再生周期、更换量,并每日记录操作温度等;热力燃烧装置,应记录燃烧温度曲线、烟气停留时间;催化氧化装置,应记录催化剂种类、催化剂更换日期、操作温度曲线;其他污染控制设备,应记录保养维护事项,并每日记录主要操作参数;
(3)过滤材料的更换和处置记录。
      4.3.6 废吸附剂、废溶剂应当放入具有标识的密闭容器中,定期处理,并记录处理量和去向。购买吸附剂和废吸附剂处理的相关合同、票据至少保存三年。
      4.3.7 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环境保护需求,对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状况进行监控,具体实施方式由各地自行确定,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参见附录A。
4.4 企业边界及周边污染监控要求
      企业应对排放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管控,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现有汽车维修企业(业户)自**年**月**日起,新建汽车维修企业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企业边界任何1h大气污染物平均浓度符合表3规定的限值。